一、為加強行銷台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,協助電影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與台北市電影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合辦電影行銷之相關事項,特訂定本作業原則。
二、合作行銷優先對象為:
1. 獲本市文化局電影製作補助金並拍攝完成即將發行之影片
2. 獲台北電影節主要項目大獎之影片
3. 於台北市拍攝之國內外影片,且影片中出現可辨識之台北市景點影像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
凡是具備上述資條件者,皆可申請。
三、申請合作行銷之電影片製作或發行業者,應於確定上映日之30天前,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:
1. 申請表一份
2. 新聞局核發之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或電影片發行業許可證正本
3. 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乙份(上片三天前)
4. 電影製作公司與發行公司、所有臺北市上映戲院合約證明書正本各乙份(上映戲院合約證明書正本結案時提出,上片前兩週提供報紙鋅版預告)
5. 上片行銷宣傳企畫書
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或於期限內申請,但申請文件不全者,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一次,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,不予受理。
四、 合作行銷宣傳項目:
1. 本會得代為洽談國內外媒體廣告時段或版面(如電視新聞時段、廣播時段、網路廣告、捷運月台TV、戶外LED電視牆、戶外媒體、捷運燈箱廣告、公教機構專用文宣/文化快遞/台北畫刊、新聞置入或帶狀專題等媒介行銷等等),並視該片製作成本及上映戲院數目決定廣告費用支付額度。上述廣告費用由本會支付,並不撥付給申請公司或戲院
2. 本會與申請公司合辦記者會或首映會
3. 由本會與申請業者協調之事項,如有未竟之細目則以附約另訂之
五、本作業原則預算經費於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時,本會將不再受理同年度合作行銷申請。
六、本作業原則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,由本會解釋修訂之。
【相關連結】
台北市電影委員會合作行銷電影片作業原則